厦门市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4〕53号)、《华体体育app_华体(中国)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工信规〔2024〕12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24〕111号)要求,现就推动全市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7年,全市工业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超过75%。
二、推动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工作
(一)机械装备行业。工程机械行业主要推动机床、涂装、焊接、切割、热处理与表面处理、装配与调试、起重运输等设备更新改造。引导输变电设备行业智能生产装备、智能分布式监控设备、智能焊接机器人、激光冲剪机、数控折弯机、浇铸罐、自动成套产线等更新改造。引导数控机床行业服役超过10年的设备更新换代,以及机床制造所需材料等的制造设备的更新改造,通过设备更新,数控机床行业能够不断提升机床的性能指标、生产效率和加工质量,推动数控机床行业的发展与进步。支持汽车、船舶等行业企业改造升级,加快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迈进。引导企业加大对智能机器人生产设备的投入,提高生产效率,促进智能制造产业的发展。
(二)电子信息行业。平板显示行业主要推动制造工艺设备、检测测试设备、涂覆印刷设备、清洁加工设备、自动化装配设备等设备更新,旨在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制造灵活性,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和行业发展的趋势。半导体行业重点推动薄膜沉积设备、化学机械抛光设备等设备更新,以提高生产工艺的精度、稳定性和效率,确保产品质量和一致性,满足市场需求的变化和行业发展的趋势。电子元器件行业重点支持封装设备、印刷电路板制造设备、贴片机、焊接机器人等设备更新,以提高产品质量和制造灵活性,满足市场对更高性能、更小尺寸、更低功耗的需求。支持软件应用、平台系统等更新换代,加快赋能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
(三)生物医药行业。制药领域行业重点推动对现有的研发、试验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及辅助系统设施设备等实验室领域,以及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设备设施及辅助系统等生产线进行更新升级。医疗器械行业重点推动影像诊断设备、医疗检测设备、体外诊断设备、医疗辅助设备等在研发、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设备更新升级。通过设施设备更新,不断提升生物医药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带动产能升级,推动生物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突破。
(四)新材料行业。硬质合金行业主要推动材料混合设备、成型设备、烧结设备等设备更新,以优化合金成分、改善材料性能,并满足日益严格的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以推动合金材料工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先进复合材料行业重点推动纤维预处理设备、树脂混合设备、成型设备等设备更新,以优化材料性能、降低生产成本,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和环保要求,推动复合材料行业向更高性能、更节能环保的方向发展。新能源电池材料行业推动原材料处理设备、合成反应设备、薄膜涂覆设备等设备更新,以优化材料结构、降低生产成本,满足电池材料的高性能和大规模生产需求,促进新能源电池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市工信局、发改委、数据管理局、科技局,火炬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全流程各环节数字化转型工作
(一)推进制造业企业智改数转网联。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制造业的全面应用,鼓励制造业企业利用“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实现设备、产线、车间和工厂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支持综合型、特色型和专业型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建设,培育一批为工业企业“智改数转”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的集成服务商和赋能重点行业、领域、环节的专业服务商,强化数字化产品及解决方案供给,带动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推动智能制造行业应用拓展,重点关注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原材料、消费品等领域,推广多场景、多层级的智能制造设备和工业软件产品,打造示范工厂、优秀场景。
(二)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城市建设。围绕电子器件、新能源、卫厨三个重点行业企业转型升级需求,全面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实施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到2026年底,打造一批智能化、绿色化示范标杆企业,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带动一大批国产工业母机、工业机器人、工业软件及系统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全市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显著提升,探索形成新型技改“厦门模式”。
(三)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围绕电子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耗材制造三个细分行业,到2025年底,推动全市三个细分行业600家试点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推动实现规上工业企业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比例超95%,规上工业企业关键环节数字化率达70%,新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10家,培育3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6个“链式”中小企业转型模式,推出60个“小快轻准”解决方案。
(市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数据管理局、科技局,火炬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绿色设备推广应用工作
推进建材、有色、轻工、纺织等行业生产设备绿色化改造,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绿色装备。
(一)冶金建材行业。推广节能降耗减污一体化工艺技术,引进高科技设备有效进行资源回收,降低能耗、减少废料产生,采用新型绿色制造、智能制造方式,加快混合料制备、烧结控制、密炉控制、粉磨破碎、资源再利用等相关技术提升和装备升级。
(二)轻工食品行业。重点推动原料处理设备、加工制造设备、包装封装设备等设备更新,以引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自动化设备,提高生产效率、保障食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推动轻工食品行业朝着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三)纺织服装行业。主要推动纺纱设备、织造设备、印染设备、裁剪缝制设备等设备更新,以引入智能化、自动化技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优化产品质量,同时关注环保性能,满足个性化定制和绿色可持续发展需求,推动纺织服装行业向数字化、智能化、高效化、绿色化的方向迈进。支持印染企业推广定型机、染色机、染料助剂自动输配送系统,促进印染行业节能减排。
(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数据管理局、科技局,火炬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先进适用安全装备应用工作
加大安全装备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推动重点领域安全应急监测预警、消防系统与装备、安全应急智能化装备、个体防护装备等升级改造与配备。
(市工信局、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发改委、科技局,火炬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优势产品供给能力提升工作
(一)推动先进装备有效供给。聚焦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需求,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提高先进技术装备自主研制能力,推动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培育优质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实施产业数字化提质工程,深入推进工业“智改数转网联”。
(二)促进优势产品提质扩容。鼓励优势产品生产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抢先占领市场。加大应用场景供需配对,以场景建设带动优势产品落地应用。提升电机、电控、电池包等新能源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能力,丰富新能源汽车产品供给。开展绿色智慧微电网建设试点,引导工业企业、园区加快分布式光伏、多元储能、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系统开发应用。支持平板显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电池、智能家居等生产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和制造,丰富国内外市场供给。
(三)加快塑造“厦门制造”品牌。增加中高端品牌产品有效供给,在细分领域中筛选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市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委、数据管理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政策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在市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专班的领导下,市、区工信、发改、财政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市区联动,做好政策解读强化宣传引导,由市工信局统筹协调全市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二)加大政策支持
1.加大“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支持。将技术创新基金规模从300亿元扩大至500亿元,优化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白名单”机制,加大对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的融资支持。技术创新基金融资租赁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改造的,给予最长5年、融资存续金额最高5000万元的技术创新基金贴息支持。
2.降低企业投入成本。对本市工业企业2023—2024年实施的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项目,按《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厦工信投资〔2023〕137号)给予补助。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在本市举办工信领域影响力大、带动效应强的产业或行业年会、峰会,符合条件的按实际会议支出(场租费及市级以上官方媒体宣传费)给予最高50%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发布工业品目录,组织开展上下游供需对接,助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3.积极向上争取。针对集成电路、数字经济产业基础设施、航天航空商业化、绿色低碳等四个重点行业领域进行项目策划及征集,争取超长期国债和专项债支持。针对工业节能降碳、工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领域,积极争取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
(三)强化要素保障。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人等要素保障,引导企业对标先进标准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建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重点项目库并进行滚动更新,对其中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改项目,推广承诺备案制,简化前期审批手续。
(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数据管理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火炬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工作方案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规定调整,从其规定执行。